我想說的, 或者又會令人覺得逆耳。請包涵。

批刑輕難收阻嚇 鄭家富促律政司上訴

【明報專訊】首宗以新法例判刑的危險駕駛案件,涉案司機區俊傑被判監禁4年、停牌5年及罰款2000元,將成為日後法官判刑的參考。大律師陸偉雄認為判刑恰當,並有足夠阻嚇力,不過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副大律師陸偉雄認為,今次判罰以6年監禁作量刑起點,因被告認罪減至4年,判刑恰當。他稱其他法院將參考此案例,提高刑罰,「雖然區域法院案例沒約束力,但一定會影響以後同類案件的判刑」。

陸指出,是次判刑同給公眾信息,預告同類案件的刑罰已加重,以阻嚇市民,「法律提升了,法庭亦配合了,希望公眾得到教訓」。

民主黨議員鄭家富則表示判罰不算重,被告遭停牌5年,較公眾期望較長的停牌期、甚至終身停牌為短。他又稱被告認罪獲減刑至4年,少於舊例最高監禁期5年,給社會的信息未夠重,「減刑後的刑罰亦應高於5年,希望律政司上訴,加長刑期以收阻嚇作用」。[1]

記得當日在電視上看到醉駕殺六人的車禍時,我禁不住流淚;看到死者家屬哭跪特首要求加重醉駕刑罰,我心痛。

不過, 究竟我們這個社會, 覺得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」該罰多少? 是終身監禁麼? 當中, 以「醉酒駕駛」一項是特別令人情緒牽動的, 我們又是否想要針對此項特別加重刑罰、加到甚麼地步呢? 不論這些討論的結論是甚麼, 有一條原則我們必須持守: 就是懲罰必須要有限度, 不論我們對犯事者有多憤怒。

每一次醉駕殺人的案件, 總有人呼喊說量刑不夠重。對家屬, 我不會也不願在審訊期間這些敏感時間苛求寬恕。但本著公義, 我們必須要冷靜地問, 任何罪行都應有其相應懲罰, 而當某一種罪行在某段時間特別掀動公眾情緒時, 輕率地要求加刑加罰, 迷信於「要給社會信息、要收阻嚇之效」, 是否恰當? 是否合乎公平?

在原始的部落社會裡, 你殺我一族民, 我就去屠宰你全村, 這直到近年新畿內亞叢林內的部落也是如此 [2]。古代以色列人的律法說, 以眼還眼, 以牙還牙, 目的就是要糾正這種只會把人陷入無限仇恨苦楚的懲罰原則。如今我們面對醉駕者 (或任何在特定時間內特別乞人憎的某種罪行干犯者) 時, 真的仍要順從著民怒、紅著眼、咬著牙說「要罰更重、要罰更重」嗎?

尤其是, 作議員的, 更尤其是那些理應深諳法律原則的, 也要這樣嗎? [3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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